民事执行活动检察监督(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
2024-08-02

检察院怎样进行执行监督

1、法律分析:检察院应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具体如下: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对法院所作裁判进行的监督。

2、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以及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侦查手段等进行监督。

3、法律主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程序是: 受理 刑事立案监督 案件; 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 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4、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通过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法定情形而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5、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方式如下: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在存在法定情形时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6、法律分析:如果一直得不到执行,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执行。法律依据:《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民事执行监督的办案期限

1、民事执行监督的办案期限如下: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如果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2、审民事案件; 1,开庭后多久判决没规定。2,如果是按简易程序审理,从立案起三个月内判决。3,如果按普通程序审理,立案后六个月内判决。【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当事人申请监督是否有期限?当事人依照上述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4、申请监督事项已由人民法院受理并正在处理的,但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对监督申请作出过审查处理决定,没有新的证据和理由再次提出监督申请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八)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九)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强制执行能申请检察院监督吗

1、申请强制执行和申请检察院抗诉并不冲突,但是检察院决定抗诉且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法律规定:《民诉法》第206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2、二审判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审判决后,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检察院抗诉,只能提起申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需提供生效的判决书、申请执行书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对于被执行人的账号,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

3、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4、可以,看起来挺矛盾的,但程序上没有问题。一,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承认判决是有效的。2,到检察院申诉要求抗诉,又是不承认判决的。但程序上二者并不矛盾,在决定重审前,判决是有效的,当事人可能是对判决的部分内容不满意。

5、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 民事执行 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6、对法院的执行有异议怎么办 如果对强制执行过程中,某个或者某些人的行为有所异议,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或上级法院提出投诉。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1、《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的。

2、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

3、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4、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者不构成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